補助款業務廉政指引
暨案例解析電子書
Corruption Prevention Guide and Case Analysis
彰化縣政府 編制
114年10月
偽造租賃契約詐取租金補貼案
案例概要
申請人甲為了申請「300億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明知未有租賃房屋事實,仍偽刻房屋所有人乙之印章,偽造與乙之租賃契約書,並檢附該偽造契約提交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最終詐得補助款。甲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沒收犯罪所得。
犯罪流程圖(弊端發生軌跡)
1. 申請人甲「明知無租賃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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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偽刻房東乙印章 ➜ 偽造租賃契約書(**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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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檢附偽造契約書提交機關(**行使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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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機關審核通過 ➜ 撥付補助款(**詐欺取財罪**)
風險評估
民眾法治觀念薄弱: 民眾常因一時貪念而違法,缺乏法律制裁意識,心存僥倖。
機關業務人力有限: 審核流程多仰賴書面資料,缺乏實質驗證或交叉比對機制。
防治措施
加強法治觀念宣導: 透過多元方式(在職訓練、研習課程等),協助申請人理解法令,降低違法風險。
強化審查作業,確保資料真實: 確實查驗憑證正本,交叉比對簽名、字跡、印信等異常情形。
不定期辦理現場抽查: 按一定比例選取案件辦理抽查,核實申請事實。
增加詐欺案件申請人停止申請處罰規定: 建議對虛報、浮報者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發揮警惕與懲戒效果。
以人頭申請補助費案
案例概要
議員甲及其配偶乙共同利用職務機會,以未實際聘用之友人、兄、母(丙、丁、戊、己)擔任公費助理,提出不實聘用文件予議會,詐得公費助理補助費。甲、乙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並均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0萬元。
犯罪流程圖(弊端發生軌跡)
1. 議員甲、妻乙決定聘用「人頭」丙、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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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提出不實聘用文件予議會(**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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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議會撥付公費助理補助費至人頭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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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人頭將款項交還甲、乙挪用(**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
風險評估
欠缺正確價值觀念: 部分民選人員認為補助經費是自身權益,未仔細思考合法性與正當性。
審核機制存有漏洞: 機關僅以書面形式審查,難以辨別真偽,導致以人頭詐領案件時有所聞。
防治措施
公開透明制度: 公開議員聘僱助理名冊,並定期於議會網站公告補助費使用情形,接受社會監督。
科技輔助監督: 導入電子出勤系統(生物特徵簽到),並與勞健保、所得稅資料交叉驗證查核。
建立不定期查核制度: 設置稽核單位,隨機抽查助理出勤紀錄與實際工作情形。
製作不實清冊詐領中低收入戶補助案
案例概要
區公所約僱人員甲,利用業務無複審機制的漏洞,登入系統將未具補助資格者偽填為符合低收入戶,並填入其父、母、弟的帳戶,詐領補助。後經課長發現。甲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並支付公庫新臺幣15萬元。
犯罪流程圖(弊端發生軌跡)
1. 承辦人甲發現業務「欠缺複審機制」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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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登入系統,偽填不實資料(**登載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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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將款項撥至親屬帳戶(**詐領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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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詐取成功,造成公款損失
風險評估
欠缺複審核對機制: 對申請資料缺乏再核對機制,承辦人誤植或有心竄改不易發現。
缺乏外部監督機制: 主辦單位本身即負責審核,可能造成承辦人員違法無所顧忌。
防治措施
建立複查審核機制: 系統資料之建置、修改應經主管人員再次審核,避免僅由單一人員操作維護。
多元方式通知補助情形: 以書面函文或搭配簡訊、電子郵件等,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增加行政透明。
強化資料比對,降低不實申報風險: 針對家訪紀錄、名冊等資料,建立一定比例之抽查與交叉比對機制。
推動職務輪調機制: 避免承辦人員長期任職而利用機制漏洞衍生弊端。
勾結民眾詐領農業天然災害救助案
案例概要
公所臨時人員甲與民眾乙共同偽造文件,由乙偽稱申請人,將未申請者納入。若勘查結果不符災損標準,甲即於系統偽填不實資料,詐取農災補助。甲還誆騙農民,將自己填為申請人。甲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乙被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
犯罪流程圖(弊端發生軌跡)
1. 承辦人甲與民眾乙「不法勾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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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乙偽稱申請人 ➜ 甲受理不實申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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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勘查結果不符或未勘查 ➜ 甲於系統「偽填不實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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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詐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金(**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
風險評估
承辦人與民眾勾結難以發覺: 承辦人若心術不正與民眾不法勾串,則更難發覺違法行為。
以非正式人員承辦補助業務: 臨時人員等可能因進用因素來源多元,相關法制與專業訓練程度不一,實務上仍需加強教育與輔導,以提升整體行政品質。
防治措施
不同階段應由不同承辦人分工: 受理申請與勘查應由不同人員承辦,勘查結果應由勘查人員輸入,受理人員不得操作或更改。
勘查作業前確認資料正確性: 承辦人員應再次確認申請人與土地所有人或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人是否相同。
落實天然災害救助抽查作業: 依規定辦理抽查,確保作業公正與可信度。
科技器材保存現場勘查影像: 勘查人員應以攝影、照相或數位化工具留存影像作為佐證依據。
以不實照片及單據核銷案
案例概要
里長甲為了請領里基層工作經費,明知核銷應如實檢附清掃前後照片,卻重複使用相同環保雇工打掃後之照片,佯裝成其他日期清掃成果照片,作為憑證,向市公所申請核銷,詐得基層工作費用。甲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並向國庫支付新臺幣20萬元。
犯罪流程圖(弊端發生軌跡)
1. 里長甲重複使用「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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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製作不實憑證(**行使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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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提交市公所申請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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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詐得基層工作費用(**詐欺取財罪**)
風險評估
照片相似度高難辨識: 綠美化、環境清潔等照片場景類似,肉眼難以區辨差別。
形式書面審核難辨真偽: 業務單位僅依書面資料審核,難以辨識是否為偽、變造資料。
防治措施
善用AI照片比對工具: 建立照片資料庫,利用軟體迅速篩選勾稽出是否有重複照片情事。
補助資訊公開及透明化: 將受補助案件相關資訊、活動照片、內容成果(非涉密者)定期公告,發揮全民監督功能。
加強核銷注意事項及法律常識宣導: 透過實際案例分析,強化補助單位及受補助者的法治觀念與廉潔意識。
勾結業者不實核銷案
案例概要
里長甲於數年間與多位園藝、食品、禮品等業者串通勾結,要求製作不實發票浮報金額。甲向區公所、回饋經費管理委員會核銷款項,撥款後將差額納為己有,多次詐取。甲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0萬元。
犯罪流程圖(弊端發生軌跡)
1. 里長甲與業者「串通勾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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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業者製作「不實發票浮報金額」(**會計憑證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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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里長甲向機關核銷、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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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撥款後,業者退回「差額」予甲(**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
風險評估
地方人士影響力大: 村(里)長對地方影響力大,業者為避免得罪多會配合要求浮報。
貪圖便利易遭利用: 商家常將蓋有店章之空白收據給購買人自行填寫,易遭申請人偽造不實憑證報銷。
防治措施
加強廉政教育及企業誠信宣導: 對村(里)長及廠商宣導廉政倫理規範及企業誠信。
適時辦理現場稽核: 機關派員參加村里活動,確認是否依計畫內容實施,並與後續核銷資料比對。
詢問廠商求證: 承辦人可隨機或針對疑義單據,以電話向廠商詢問實際情形。
提供匿名檢舉管道: 對商家及廠商宣導並提供匿名檢舉管道。
侵占里長事務補助費案
案例概要
里長因病去世,鎮長甲指派機要人員丙代理里長。甲因財務不佳,與丙謀議將代理里長期間的事務補助費,扣除水電、公務費用後,挪用剩餘部分支付甲個人開銷、公關。甲妻乙負責帳目核對與計算侵占金額。甲、丙、乙最終因共犯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公有財物罪被判刑。
犯罪流程圖(弊端發生軌跡)
1. 鎮長甲指派「親信丙」代理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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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丙領取事務補助費,款項由甲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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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將補助費挪用於個人開銷、公關(**侵占公有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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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侵占行為持續發生
風險評估
補助費流向控管風險: 事務補助費直接撥款由里長自行運用,難以認定是否實際用於村里事務,易遭侵占挪用。
濫用職權指定代理人: 民選首長讓親屬(友)協助處理公務,可能影響觀感甚至觸法。
防治措施
建立收支清冊並公開: 公開村里辦公處年度收支清冊,供村里民清楚瞭解與監督補助款使用情形。
針對民選人員強化法治宣導: 客製化宣導內容,透過實際個案舉例,加強村(里)長或民選首長之法治觀念。
侵占職務上補助款案
案例概要
警務員甲負責監視系統電費補助業務。因會計年度關帳,甲要求分局承辦人先代墊補助款予受補助人。甲持支票兌領補助費後,未償還代墊人,反而侵占入己,再持分局憑證簿向警察局核銷。甲最終被判處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流程圖(弊端發生軌跡)
1. 會計年度關帳 ➜ 承辦人甲「要求代墊」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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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甲持支票兌領補助費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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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侵占款項」入己,未償還代墊人(**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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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持不實憑證簿向機關核銷
風險評估
核撥程序違失: 原應匯款,卻因關帳讓承辦人自行持支票兌領現金,程序上屬違失。
內控機制失靈: 補助時程固定,承辦人遲未簽辦已屬異常,機關未及時督促致有機可乘。
公務人員操守風險: 承辦人法治觀念薄弱、心存僥倖,屬個人操守不良所致的重大貪瀆風險。
防治措施
強化主管監督責任: 主管人員應隨時注意屬員狀況,發現異常應即時通報機關首長和政風室。
直接將款項交付受款人: 研議直接匯款或開立支票予受補助人,避免承辦人有轉手款項的機會。
強化期程控管: 建立申請與核發時程表,設定提醒機制,避免超過會計年度才辦理。
嚴禁公務員代墊機制: 嚴格禁止以個人款項先行墊付公款,遇特殊情形應依規定保留或結轉。
強化同仁法治教育觀念: 針對經手補助款、採購或財務的公務員,加強教育訓練,提升法治觀念。
貪污治罪條例
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第165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339條
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三、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
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