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114年勞務採購案例解析與廉政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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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招決標過程違法態樣

案例1:採購資訊交付圖利特定廠商

◎案情概要

甲為鄉公所主任秘書,對該公所各項採購案具有審核、核定權限,並經首長授權決行。於108年11月間,公所欲辦理「○○紅豆牛奶節」活動,甲屬意由乙廠商承做,為使其能順利得標,遂將採購需求表交付給乙,並告知承辦單位主管丙,讓乙得以事先規劃備標。在本案中,擔任評審委員的丙明知此為洩密行為,卻仍將乙評為第1序位,最後開標、決標予乙。甲因此被依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刑。

甲(主任秘書)經首長授權決行採購案
甲將採購需求表交付給屬意廠商乙,協助其事先備標
承辦主管丙及評審委員知情,仍評審乙為第1序位
乙順利得標承做採購案
甲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刑

💡◎風險評估

  • 權限過度集中:主任秘書同時具備審核、核定及決行權限,缺乏內部分工與制衡。
  • 洩漏招標資訊:將採購需求事前交付特定廠商,破壞公平競爭,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
  • 評審委員失職風險:評審委員明知有洩密情事,仍執意評審,顯示評審機制形同虛設。

💡◎防治措施

  • 招標文件保密與資訊管理: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避免不當訪價。
  • 評審與決標防弊措施:評審委員應簽署「利益迴避及保密聲明書」,若知悉洩密應立即退出。
  • 訪價作業規範化:若有訪價需求,應依採購法規定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而非私下洽詢。
  • 強化員工法治教育:定期辦理員工法治教育訓練,納入相關案例,強化法紀觀念。
  • 建立多元內部監督機制:鼓勵員工檢舉不法行為,並落實保護機制;機關首長應加強監督下屬。

隨堂測驗

甲主任秘書在招標公告前將採購資訊洩漏給特定廠商,違反了《政府採購法》中的哪一項規定?

A. 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
B. 價格應由廠商自行報價
C. 採購契約應予公開
D. 驗收時應派員監辦

壹、招決標過程違法態樣

案例2:招標公告前洩漏招標資訊

◎案情概要

甲為區公所秘書室主任,負責綜合行政及採購業務。甲將應屬秘密的標案簽文、概算表、評分表等招標文件資訊,於公告日前洩漏給交好的廠商乙,意圖讓乙事先準備投標。嗣後乙參與投標,甲身為評選委員,明知此舉影響採購公正性,仍讓乙順利得標。甲最終因對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判刑。

甲(秘書室主任)負責採購業務,並身兼評選委員
甲於公告前,將秘密招標文件資訊洩漏給廠商乙
乙利用事先掌握的資訊投標,甲則護航乙得標
甲因「對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遭判刑

💡◎風險評估

  • 採購資訊洩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規定。
  • 權限集中與內控失衡:承辦人同時負責需求規劃、文件製作及評審,缺乏制衡。
  • 評審獨立性喪失:評審委員知悉洩密仍參與評審,有違公正職務原則。

💡◎防治措施

  • 資訊安全與保密管制:應明確區分「公告前」與「開標前」的保密事項與對象,防止不公平競爭。
  • 權責分工與內部控制:嚴禁主管同時兼任需求規劃、文件製作及評審委員,以避免權限集中。
  • 評審與決標防弊:評審委員應簽署利益迴避聲明書,並在知悉不當行為時主動揭露與退出。
  • 強化員工法治教育:定期辦理教育訓練,以實際案例宣導,提醒同仁法紀觀念。

隨堂測驗

為避免案例2中的採購弊端,機關在辦理採購時,最關鍵的內部控制措施是什麼?

A. 確保招標文件於公告前保密
B. 加強對廠商的審查
C. 嚴禁同一人同時兼任需求規劃、文件製作及評審委員
D. 定期與廠商舉行會議

壹、招決標過程違法態樣

案例3:利用採購綁標圖利

◎案情概要

甲為公所約僱人員,負責納骨塔業務及採購案。甲在辦理「納骨塔廣場及土地公修復工程」採購案時,將「道教法師專業認證」列為評分標準之一,並藉此讓不具備相關專業的廠商丙借用他人證件投標。甲此舉成功護航丙得標,再由丙將其中祭典法會工項交由甲處理,使甲獲利33萬1,200元。甲最終被依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刑。

甲負責採購案,意圖從中獲利
甲將「道教法師專業認證」列為評選標準,綁標以利特定廠商
丙廠商借用他人證件投標,並在甲的護航下順利得標
丙將祭典法會工項交由甲施作,使甲獲取不法利益
甲被依「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刑

💡◎風險評估

  • 規格排他製造不公平競爭:將不必要的專業證照列為評選標準,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技術規格不得限制競爭」的原則。
  • 利益衝突與圖利風險:承辦人同時介入工程採購與施作,產生「球員兼裁判」情況,涉嫌違反「廠商迴避條款」。

💡◎防治措施

  • 避免規格設計排他與限制競爭:訂定規格後應進行市場訪查,尋求公會協助提供資訊,避免綁標情形。
  • 避免獨家代理,確保公平競爭:採購文件中列出的廠牌僅供參考,不得限制廠商必須採用,並確保市場供應充足,無獨家壟斷。
  • 加強員工法紀教育:定期辦理法治教育訓練,使採購人員恪守職責,維護機關廉潔形象。

隨堂測驗

案例3中,甲將「道教法師專業認證」列為評選標準,此舉違反了《政府採購法》的哪一項核心原則?

A. 採購契約的透明原則
B. 技術規格不得限制競爭原則
C. 預算編列的正確性原則
D. 採購價格的合理性原則

貳、履約過程違法態樣

案例1:開口契約履約紀錄文件作假不實

◎案情概要

A公司負責人丙得標區公所「抽水機及水閘門巡查操作管理開口契約」,其妻乙係A公司出納人員,負責協助丙製作對外文書。在履約期間,A公司丙以不實照片文件作假,態樣包括不同時點或不同編號的水門照片雷同,甚至照片中的水門形狀明顯不同,並以此向機關請款。A公司負責人丙及乙最終被依行使偽造文書及詐欺等罪判刑。

A公司得標開口契約,需定期巡查並提供照片
A公司負責人丙使用不同時點或編號的雷同照片,或不符標的物的照片
乙協助丙製作虛假文件向機關請款
A公司負責人丙及乙被依偽造文書、業務登載不實及詐欺罪判刑

💡◎風險評估

  • 囿於人力疏於督考:開口契約派工點分散且時間不確定,承辦人因人力限制而疏於現場督考。
  • 書面驗收信賴廠商之風險:主辦單位僅憑廠商提供的照片進行書面驗收,未善盡現場查驗義務。

💡◎防治措施

  • 從法規與制度面研訂規範:增訂契約條款,要求廠商提供照片原始檔、附帶日期標示,或即時傳送照片,以利查核。
  • 執行面加強履約管理:要求廠商現場檢測時,人員需手持標示板並拍照,以確保照片的真實性;並加強跨年度或同年度各批次派工成果的驗證審查。
  • 結合科技查驗利器:運用巡簽系統、手機打卡、GPS定位等工具,確認人員實際到場與工作時間;並可搭配影像辨識軟體檢測照片是否重複或造假。
  • 廉政案例警示宣導:透過分析公務員違失案例,提醒承辦人員應遵守法令,強化業務傳承。

隨堂測驗

為避免開口契約履約不實,最能有效確保廠商到場履約的科技工具是?

A. GPS定位、手機打卡或巡簽系統
B. 現場口頭詢問廠商人員
C. 廠商提供的書面報告
D. 與廠商人員簽訂切結書

貳、履約過程違法態樣

案例2: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

◎案情概要

甲為農田水利會工作站站長,負責除草及清圳工程。甲明知應依據實際雇工人數核實統計工資,卻自96年至106年止,利用不知情的「人頭工人」,在監工日報表及請款單上不實登載雇工人數與工資,並經層轉核銷,共詐得工程款515萬4,900元。最終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甲科刑。

甲(站長)兼管工程核銷、監工日報與請款
甲利用不知情者作為「人頭工人」
甲在公文書上不實登載雇工人數及工資
持虛假文件向水利會核銷,詐得巨額工程款
甲被依「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

💡◎風險評估

  • 內控與稽核不足:對基層工程缺乏實質查核機制,多年未被察覺。
  • 單一人員權責集中:站長同時負責多項關鍵業務,缺乏權責分工與制衡。
  • 監工及驗收流於形式:監工日報由承辦人自行填報,缺乏第三方或上級抽查。

💡◎防治措施

  • 建立稽核督導機制:加強採購案的履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內部稽核,並對高風險人員加強督導。
  • 落實現場查驗:對於可現場查驗的勞務採購,應以實地查驗為原則,建立分段查驗制度。
  • 導入科技查驗工具:運用巡簽系統、手機打卡、GPS定位等方式,確認人員實際到場與工作時間。
  • 廉政教育與警示案例宣導:將實際案例納入教材,提醒公務員不得流於形式驗收或虛報工資。

隨堂測驗

為防止公務員虛報工資、詐取財物,最有效的驗收方式是什麼?

A. 要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告
B. 建立分段查驗制度並實際到場抽查
C. 定期與廠商舉行會議
D. 加強對廠商的背景審查

貳、履約過程違法態樣

案例3:分批辦理小額採購

◎案情概要

甲為環保局垃圾掩埋場場長,為使特定廠商乙能承作「場區智慧節能規劃」案,明知該採購金額已達應公開招標之門檻,卻意圖規避法令,告知乙將標的拆成2案,價格均在10萬元以下,以小額採購方式直接與其議價、購買。甲不僅分批辦理採購,更以不實截圖作為履約驗收佐證資料,最終被判刑。

甲(場長)欲將採購案給予特定廠商乙
甲將應公開招標的採購案「化整為零」,拆成兩件小額採購
乙順利取得兩件小額採購案
甲使用不實截圖取代現場查驗,並完成核銷
甲被依圖利罪、行使不實文書罪等判刑

💡◎風險評估

  • 化整為零規避法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4條等規定,削弱公平性,獨厚特定廠商。
  • 驗收機制流於形式:以偽造截圖替代現場查驗,未依法辦理驗收。
  • 單一人員職權過於集中:場長同時掌控規劃、採購、驗收等要項,缺乏內部制衡。

💡◎防治措施

  • 嚴格認定分批採購的合法性:若無分別採購的理由,不得化整為零分批辦理。
  • 注意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頒的「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避免違法分批辦理。
  • 落實內控與權責分工:遵循「分工制衡」原則,將需求規劃、招標文件擬定、採購作業、履約驗收等程序明確區隔,禁止同一人同時兼任關鍵職務。

隨堂測驗

將一個應公開招標的案件拆成多個小額採購案,此行為的目的是什麼?

A. 節省採購經費
B. 規避公開招標程序
C. 提高採購效率
D. 增加競爭廠商數量

貳、履約過程違法態樣

案例4:違反廠商迴避條款情形

◎案情概要

甲為某國中校長,與議員助理乙熟識,並得知某資訊公司負責人丙。丙為順利得標該校200萬元採購案,主動協助編製概算表及規劃設計,並在投標須知中要求須檢附「音場3D電腦模擬圖報告書」,藉此綁標排除其他廠商。丙得標後,將10萬元酬謝金交付予甲。甲最終被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

丙公司主動協助甲(校長)規劃與編製採購案
丙在投標須知中設定獨家規格,綁標排除競爭者
丙順利得標,並將10萬元酬謝金交付給甲
甲因「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遭判刑

💡◎風險評估

  • 規格設計不當:將特定技術條件納入招標文件,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不得限制競爭」的原則。
  • 角色利益衝突:協助規劃設計的廠商,因事先掌握資訊而具有競爭優勢,違反《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廠商迴避條款」。

💡◎防治措施

  • 採購規格應防止不當限制競爭:機關訂定規格時,應以達成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為限,不得限制競爭。
  • 落實廠商迴避條款,避免不公平競爭與利益衝突:遵循《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提供規劃、設計或代擬招標文件的廠商不得參與該採購案,以避免不公平競爭。

隨堂測驗

協助機關進行採購案規劃的廠商,若後續參與該採購案投標,此行為違反了什麼條款?

A. 採購法中的利益迴避條款
B. 廠商迴避條款
C. 驗收程序規範
D. 公務員倫理準則

貳、履約過程違法態樣

案例5:公務員行使登載不實文書

◎案情概要

甲為市政府勞工局職員,負責辦理勞動節活動。該活動經費因故減少,但經會議決議後仍決定增設旗桿。嗣後審計單位查核發現有溢付經費情事,甲為掩飾錯誤,明知該次會議並未估算增設旗桿金額,竟在公文上登載不實內容,函覆審計處,致使審計處誤信為真。甲最終被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刑。

甲辦理勞動節活動採購,經費變動但仍增設旗桿
審計單位查核發現有溢付經費情事
甲為掩飾錯誤,在公文上不實登載會議決議
甲持不實公文函覆審計處
甲被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刑

💡◎風險評估

  • 公文書內容真實性風險:會議紀錄由單獨一人掌握,缺乏多方審核與確認機制,易導致內容與實際不符。
  • 內控機制與簽核不足:涉及經費的會議決議未經財務單位或上級再次確認,公文書缺乏嚴謹追蹤控管。
  • 人員誠信與廉政意識不足:承辦人因擔心被追究責任而選擇掩飾錯誤,而非據實以報。

💡◎防治措施

  • 落實查證義務:公務員在簽辦公文書時應善盡行政調查義務,以確保公文內容的真實性與公信力。
  • 建立多層次審查機制:公文對外函覆或涉及財務數據時,應經過單位主管或二級主管覆核。
  • 強化法治教育及廉政宣導:辦理採購倫理守則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訓練,提醒同仁秉持廉潔操守。

隨堂測驗

公務員在簽辦公文書時,為避免「登載不實」的風險,應採取何種措施?

A. 盡可能簡化公文內容
B. 善盡行政調查義務,確保內容真實
C. 只讓高層主管簽核
D. 不提供任何附件證明

參、驗收過程違法態樣

案例1:驗收時便宜行事

◎案情概要

甲為工業區服務中心主任,在辦理行道樹植栽工程時,明知廠商丙所植樹種與契約規定不符。甲仍指示承辦人乙確定完工後辦理驗收。乙僅單獨陪同丙清點植栽數量,未依法會同相關人員進行初驗或驗收,便在「驗收紀錄」中勾選「與契約相符」並簽名。甲、乙、丙共同簽名確認,圖利丙未補植不符規定的樹種,使丙獲得不法利益。最終甲、乙被判刑。

甲(主任)得知廠商丙所植樹種與契約不符
甲指示承辦人乙便宜行事,驗收時未依法會同相關人員
乙在驗收紀錄上登載不實,勾選「與契約相符」
甲、乙、丙共同簽名確認,圖利丙未補植不符規定的樹種
甲、乙被依「圖利罪」及「登載不實罪」判刑

💡◎風險評估

  • 驗收作業流於形式:未依法會同相關人員初驗及驗收,僅由一人員單獨清點,違反《政府採購法》第71、92條規定。
  • 共犯性結構貪瀆:業務主管與承辦人明知違法仍共同審查通過,顯示法紀操守蕩然無存。
  • 公務員個人操守不佳:因私人交情而未公平執行公務,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等重罪。

💡◎防治措施

  • 驗收確實查證與詳實登載:驗收人員應盡查證義務,必要時要求廠商出具產地或出廠證明。驗收紀錄應詳實記錄抽驗過程,而非僅簡單註記「與契約相符」。
  • 避免集體共犯結構出現:對於具備高度廉政風險之單位,應加強人員考核、落實廉政法紀教育、職務輪調、健全相關法制及內控,以避免集體性貪瀆情事發生。
  • 加強員工法紀教育:定期辦理法治教育訓練及廉政宣導工作,明辨法律責任,維護機關廉潔形象。

隨堂測驗

為避免案例1中的驗收弊端,最有效的方式是什麼?

A. 僅由承辦人單獨清點植栽數量
B. 依法會同相關人員進行初驗及驗收
C. 直接信任廠商提供的資料
D. 口頭確認即可

參、驗收過程違法態樣

案例2:監辦採購人員收受賄賂

◎案情概要

甲為某醫院會計室主任,為監辦「雙向心血管攝影機及心導管血行及電生理監測儀1組」採購案。甲明知廠商乙遭該地○市政府○局認定醫院消防安全未通過,卻仍幫忙溝通及協調,另甲為本案監驗人員,最後順利通過驗收及付款,並收受乙提供之20萬元賄款,護航乙順利驗收通過。案經檢舉,甲被依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

甲(主計主任)監辦採購案
甲知悉廠商乙消防安全未通過,卻仍協助溝同及協調
甲收受乙賄賂,並在驗收時護航,於驗收紀錄登載不實
甲被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等判刑

💡◎風險評估

  • 監辦人員失職:監辦人員未盡其職,明知違法情事仍收受賄賂,為圖一己之私,使機關蒙受重大損失。
  • 驗收作業流於形式:本案驗收作業未核實檢核廠商履約成果是否符合契約規範,而是透過私下協調,恐致契約品質把關功能失效。

💡◎防治措施

  • 強化機關內控機制:醫院廉政、內控單位及相關長官加強廉政風險掌握,適時辦理廠商專案訪查及採購案專案稽核。
  • 辦理廉潔教育訓練:定期辦理採購法令與廉政教育訓練,強化採購承辦人與主管廉潔操守。
  • 明確定位監辦職責:監辦人僅能就程序是否符合法規進行監督,但發現該等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3項規定辦理。

隨堂測驗

監辦人員在採購案中,若發現廠商有圍標等不法情事,應如何處理?

A. 保持沉默,不介入
B. 私下與廠商協商
C. 不予理會
D. 立即通報相關單位

參、驗收過程違法態樣

案例3:利用職務索賄遭判刑

◎案情概要

甲為○市政府經發局局長,負責「『智慧運輸發展建設計畫』之『○市自動駕駛系統試運行計畫委託服務案』」勞務採購案。甲在辦理採購案時,利用職務之便,向得標廠商乙索取賄賂或不正利益,並表示若不從,將會在驗收時刁難,致使驗收無法通過。甲最終被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

甲(經發局局長)負責監辦採購案
甲利用職務之便,向廠商乙索取工程回饋金
乙被迫交付賄款,工程順利通過驗收
甲被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

💡◎風險評估

  • 權力集中與制衡不足:局長直接掌握開標、評選、決標、簽約、履約及驗收等全部流程,形成權力高度集中,缺乏內部制衡機制。
  • 廉政風險與形象受損:政府重要採購案件具高關注度,一旦涉及索賄,將嚴重影響機關廉潔形象。

💡◎防治措施

  • 強化公部門廉政倫理意識:公務部門致力處理各項公務、提升行政效率、簡化與透明行政程序,係屬對人民之承諾,籲請民眾於洽辦公務時,應依相關行政作業程序申請即可,「不必送」亦「不能送」紅包或其他不正利益給公務員。
  • 推動企業誠信經營:企業與公部門互動時,亦應配合遵守公務員相關廉政倫理規範,否則將使公司名譽受損及面臨刑事責任問題。。

隨堂測驗

為避免公務員利用職權向廠商索賄,機關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A. 定期舉辦與廠商的餐敘
B. 落實內部稽核與鼓勵檢舉
C. 給予公務員更多裁量權
D. 簡化採購流程

肆、附錄-相關法規

貪污治罪條例(105.06.22-節錄)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1.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2.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3.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4.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5.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1.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挪用公用財物者。
  2. 二、坐支公款或收取回扣者。
  3.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第 6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1. 一、辦理公用工程、採購、公地出售、出租、承辦業務,不實登載或不予登載而圖利者。
  2. 二、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或機會,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者。
  3. 三、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者。

肆、附錄-相關法規

刑法(114.08.01-節錄)

第 213 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肆、附錄-相關法規

政府採購法(108.05.22-節錄)

第 14 條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所訂定之內容,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而將其拆分為數個小額採購案,或將其合併為一個大額採購案。

第 26 條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達成功能或效益為原則,其技術規格不得限制競爭。

第 34 條

招標文件內容,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經上級機關同意或因應緊急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71 條

機關應成立驗收小組,並由該小組成員依契約規定進行驗收。驗收結果應作成書面紀錄,並經驗收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 92 條

機關辦理採購,應成立採購小組或指派專人辦理,並不得將其職務交由廠商辦理。

肆、附錄-相關法規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110.07.14)

第 38 條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不得允許廠商以其所提供之規劃、設計或代擬招標文件,作為參與該採購案之資格條件或評選項目。

肆、附錄-相關法規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88.04.26)

第 7 條

採購人員不應向廠商收受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並應拒絕廠商之請託或關說。

肆、附錄-相關法規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11月18日工程企字第1100010901號函

主旨:機關辦理勞務採購,派駐勞工接觸公務機密或民眾機敏資料之處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監察院110年9月16日110教調16調查報告貳、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99年7月間已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要求勞務採購契約廠商勞工之工作內容有接觸公務機密或民眾機敏資料,應於契約內訂定保密條款,惟部分行政機關運用派駐勞工雖辦理涉及民眾隱私資料等業務項目,尚有未要求渠等簽署保密協定書情形,行政院應予督促改善。......」(詳附件,公開於監察院網站)。 二、按政府採購法第63條規定,機關採購契約以採用本會範本為原則。本會訂定「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8條第16款第3目載有:「派駐勞工(指受廠商僱用,派駐於機關工作場所,依廠商指示完成契約所定工作項目者)......」,第14條第14款載有:「派駐勞工:1.廠商保證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駐勞工於機關工作期間以及本契約終止後,在未取得機關之書面同意前,不得向任何人、單位或團體透露任何業務上需保密之文件及資料。且廠商保證所派駐勞工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應交還機關所屬財產,及在履約期間所持有之需保密之文件及資料。2.前目所稱保密之文件及資料,係指:(1)機關在業務上定義為密、機密、極機密或絕對機密之一切文件及資料,包括與其業務或研究開發有關之內容。(2)與廠商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駐勞工的工作有關,其成果尚不足以對外公布之資料、訊息及文件。(3)依法令須保密或受保護之文件及資料,例如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者。」 三、為避免發生公務機密或民眾機敏資料外洩,貴機關辦理之勞務採購有運用派駐勞工於履約過程接觸公務機密或民眾機敏資料者,請落實履約管理,並要求該派駐勞工簽署保密協定書。